专家立法咨询制度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具备极其重大的结构意义,是开展民主立法的重要形式。1998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探索组建了立法咨询委员会,形成了地方人大立法咨询的成熟制度模式与实践路径,呈现出人员构成专业、论证程序规范、意见表达充分、论证结果公开的四重特征与实践结构,并取得了丰富的立法成果。从这一实践结构线索出发,能更加进一步推动人大立法咨询制度的完善。
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召开,这是党和国家历史上首次以人大工作为主题的中央工作会议。习发表重要讲话,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讲话主线,结构性阐述了其“三全三最三结合”的内容体系,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①。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完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机制,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度设计和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等全流程各环节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关切的程序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实践中形成了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咨询、评估等成熟完备的程序制度②。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立法领域专家通过参加论证咨询会等途径,在立法议题形成和法律草案形成及完善过程中发挥作用,不仅是运用其专业相关知识服务和促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而且是以专业相关知识为媒介表达多方观点、开展民主立法的重要形式,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白准确地提出加强立法协商,提高立法质量。指出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而精确指出,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央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对立法协商、决策咨询作出明确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应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2015年,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重申了上述探索建立相关咨询机制的要求,并更为具体地指出了建制要求。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和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并且,意见中也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基础上,注重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
2015年立法法修改,对立法协商、立法论证、立法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评估等制度和机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对2000年立法法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完善规定。由此,立法协商、专家咨询等制度正式成为立法过程中具有规范意义的制度程序要求。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用一个段落对协商民主、论证咨询作出了更深入、具体的要求。报告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紧接着,2017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规定“开展论证咨询工作,根据法律草案所涉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进行”。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升级为制度完善的要求。决定指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从协商民主的角度看,决定进一步要求各方面协商要“统筹”推进。同年,习在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第一次提出了“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全过程民主由此诞生。
2021年1月,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公布,在上述建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有关要求推进至“加强”“完善”“健全”。规划指出,要在整体的立法工作格局上进行完善,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202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四条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7月1日,在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提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全过程民主”的基础上加入了“人民”二字,“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概念正式凝练而成③。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开展协商民主、论证咨询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提高协商质量的要求。该报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并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进一步指出,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并重申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总体上要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
2023年立法法第二次修改,“全过程人民民主”被写入其中: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其中就内含了协商民主、专家咨询论证等要求。此外,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也继承、发展了2015年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专家立法咨询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人大在相关职权行使中、在相关程序环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论证咨询活动,形成各有特色的论证咨询机制。在立法咨询制度运作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在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开展论证咨询制度,以及精英化的立法咨询团队建设方面,均不乏鲜明的例子。
在中央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确保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科学、民主、依法开展,先后成立了三个专家委员会,分别是2007年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④,2019年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⑤,2021年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
其中,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的专家咨询团队,其设立初衷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承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工作。马怀德、王锡锌、王锴、张翔、林来梵、林彦、郑磊、封丽霞、胡锦光、莫纪宏、秦前红、韩大元等12位专家学者受聘成为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首批委员⑥。2021年11月19日,专家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第一次会议,此后专家委员不定期召开会议,持续性、多方位参与法工委备案审查相关工作,为法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理论研究、重要审查工作等提供专家咨询意见⑦。例如,2023年研究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等版本形成和完善过程中,部分委员和备案审查实务工作者被聘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工作专班”,深入参与整个起草和立法过程⑧。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是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关心和支持下,依托浙江省法制研究所设置的,服务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自1998年杭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探索立法咨询制度成立立法咨询委员会以来,已历六届。在人大立法咨询的实践中,形成了程序化、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地方人大立法论证咨询机制,高度符合并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立法的“论证咨询机制”精神,成为广受兄弟省市关注的人大立法咨询杭州版本。二十多年来,立法咨询委员会认真负责、发挥所长,为杭州市人大立法工作当好参谋,参与了市九届人大常委会至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论证与部分法规修改的论证,参与起草、论证、评估包括《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逾百部。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从1998年就开始探索立法咨询制度,至2002年建立了由常委会任命的立法咨询委员会,走出了一条有别于其他地方人大立法咨询制度的新路子⑨。为了增强咨询委员会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委员会实行任命制而非简单的聘请制,任期5年,与常委会任期一致。组成人员以浙江大学法学院专家为主,也吸收其他高校的法学专家等;专家研究专业方面,既有行政法、经济法,也有社会法、环境法等。从选任程序上看,人选确定后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常委会会议正式任命。任命议案通过后,再由常委会主要领导颁发任命书。在组织运行上,专家咨询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秘书长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主要是与人大联系、沟通,分发法规草案到论证责任人。落实到具体立法草案的论证中,委员会根据市人制委员会下达的法规项目开展论证工作,实行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即个人进行具体论证,委员会集体讨论,最后形成的论证意见代表委员会意见,而其中不同的意见也会作为参考意见一并提出,并以集体的名义最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参考⑩。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制度实践运行的情况,从主体、程序、结果等角度观察,主要呈现出团队组成专业、程序运作规范、意见表达充分、结果完整公开几方面特征,为高质量立法保驾护航。
第一,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依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由在杭高校法学专家、知名律师等组成。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经历及专业背景的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学习、工作经历,对立法草案展开较为全面的审视,提出较为全面的意见。
第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运作形成了工作办法、论证办法、论证规则及论证范本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详细具体的规范依据。论证过程围绕论证对象与范围、论证依据与参考文件及具体论证意见等方面展开,综合考虑立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规范性进行论证。
第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论证工作中,专家的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与记录。在语言风格上,专家意见不是“隔靴搔痒”式,而是问题直陈、措辞严肃恳切的。通过论证讨论,最终形成实质性、共识性、针对性的具体修改意见。
第四,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同每一次对应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所讨论的立法草案文本、草案说明及有关文件,连同会议的图片、视频等内容,一并于相关网页公开,供普通公民监督并提出意见。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化特征,依托浙江大学等知名高校、律师事务所等,在著名法学、法律专家中进行遴选,其年龄结构、职业结构、专业结构等均具有充分合理性。呈现出专家阵容、专业水准,集体论证、集思广益的鲜明特点,其给出的立法草案论证报告的质量,所体现的科学严谨精神,以及对国家、社会和百姓的责任之心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⑪。以近两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为例,可以揭示上述特征。
第一,立法咨询委员会成员构成理论与实务融合,均有着扎实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经验。以第十三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为例,包括主任、副主任在内的12名成员中,有6名成员来自浙江大学,其中1名来自经济学院,而其他5名来自光华法学院,均具有高级职称,以教授为主,部分为副教授;此外6名分别是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的院长及副院长,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人员扩充为13人,其中来自浙江大学的有8人,来自浙江财经大学、浙大城市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等的有3人,来自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有2人。这些专家学者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已经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取得较大成就,依托知名高校和律所,具有充分的专业性保障。
第二,立法咨询委员会成员构成结构合理,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和专业结构多角度保证论证咨询意见多元多视角、全面综合。首先,从年龄结构上看,既有张谷、方立新等50后、60后老一辈专家坐镇,也有胡铭、郑磊等70后中流砥柱专家全力参与,亦有陆青、冯洋等80后年轻有为的力量发挥积极作用,保障了专家委员会的认知结构、研究方法的全面、科学。其次,从职业结构上看,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均保持了法学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n+2”的结构,以律师的充分参与,保障理论与实务的充分结合,从而提高立法论证的科学性。例如,两届均入选的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坚民,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以及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双重渠道、双重程序下参加立法论证活动。2023年7月4日,立法咨询委员会就《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召开论证会,就项坚民担任论证人提出的论证报告进行讨论完善,该论证报告的修改和完善充分联动发挥了诺力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⑫。2023年8月30日,立法咨询委员会就《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草案)》召开论证会,9月22日,余杭区余杭街道与诺力亚基层立法联系点就该条例(草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⑬。这些实践有效衔接了基层立法点工作和人大立法咨询制度,拓展了人大立法咨询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程序覆盖。最后,从专业结构上看,立法咨询委员会成员专业涉及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等传统公法部门,包括民商法等传统的私法部门,也包括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等较为新近、公私法交织特征明显的部门法,由此构成了较为完整的部门法专业体系结构,为立法咨询工作提供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支持。
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2022年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完善制度程序和推进参与实践双向发力”的基本原则⑭,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实践持续注重、充分彰显加强立法论证咨询的制度化、规范化。为了保证立法论证工作质量以及立法论证经验的积累与传递,立法咨询委员会在建章立制、以规范促实践等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
第一,建章立制,以规范文本促规范实践。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杭州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杭州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论证办法》论证报告范本及《立法论证会论证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立法咨询委员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活动方式、论证任务的分派及论证的过程与内容、论证报告的基本要素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以规范文本的贯彻落实推动咨询论证实践的规范化、制度化⑮。2019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咨询专家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中进一步总结并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人员选聘条件、职责及运行,以及相应的工作保障等内容⑯。
第二,专家论证及时参与,立法草案集中修改,各方意见充分碰撞。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专家立法咨询委员会及时介入立法草案修改完善的过程,以便于和其他各方意见汇总碰撞,发挥专家意见的最大效能,集中对草案进行修改,提升立法民主性科学性。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为例,草案在2020年10月9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⑰,随后在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向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了修订草案,并作了说明⑱。会后,有关草案即由杭州市人制委下达至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快速行动,于10月28日落实了论证人与审定人⑲。而同时,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发出了对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⑳。论证人于10月28日至11月12日进行论证,立法咨询委员会于11月13的讨论并随后由审定人审定,提出论证报告㉑。同年11月6日,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本管理条例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专题调研、立法座谈、专家论证、立法听证等形式,共收集到意见建议1000余条,吸收采纳200余条㉒。由此,在整个草案修改时,专家意见与各方意见接踵而至,为草案修改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而专家意见也因此发挥更大效果。
第三,论证内容清晰明确,论证标准规范全面。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题书面论证报告包含了如下几方面内容,即论证法案、论证范围、论证依据、论证参考文件及论证意见。其中,论证范围具体包括了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总体结构与内在逻辑明晰性、语言文字表达规范性等内容。而在最为核心的论证意见部分,则分为总体评价与具体修改意见两部分,前者包括了对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合法性、总体结构、逻辑性及文字表达、主要问题和意见等内容的论证,而后者则主要是具体到每一个需要进行修改的条款的意见。《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共计76条,而相应的论证报告则共提出了18条修改意见㉓。
从论证标准的角度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论证主要围绕有关立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规范性等角度进行论证。其中,合法性论证维护了法制统一。一方面要考察有关立法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㉔,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加装电梯由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有关委员认为,这创设了一种新的共有方式,有违反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之嫌㉕。而合理性论证则注重利益与价值的衡量,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一致,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㉖。如,在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中,针对草案是否应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件,部分委员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深化,外籍居民在很多街道中呈现出人口数量上升的总体趋势,国际化社区不断增加,基层治理可对应体现出包容开放,听取和吸收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国法律的外籍人士的声音㉗。最后,规范性则是从立法草案文本结构的合理性、逻辑严密性,语言准确、明白、简洁、规范、严谨等方面进行论证㉘。
从公布的立法咨询结果、专家论证报告上看,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立法机关与协商主体之间平等交流,体现了党中央对于提高协商质量、加强完善协商制度的要求,以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发挥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提升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积极作用。这种意见表达充分体现在立法咨询委员会的论证报告中。
首先,少数委员、部分委员意见得以充分体现。在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中,对于条例所调整内容,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这一问题,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此条例所调整的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属于城市居民参与民主管理的过程,文义上属于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但是也有少数委员认为,该事项可能涉及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第三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两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尤其当条例侧重于将居民议事机构化时,更易产生涉及专属立法权事项的问题㉙。而在关于《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中,对于该条例的名称问题,绝大多数委员认为条例采用《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这一名称,与其立法目的是基本匹配的。但也有部分委员认为,虽然条例“第二章促进与扶持”专章共十三条涉及促进扶持事宜,但内容缺乏法规范的具体性,而有关会展业如何管理规范的内容具体且篇幅不小。因此,这些委员认为,更名为《杭州市会展业管理条例》更加符合目前草案的内容㉚。
其次,立法草案存在问题的指出具体、直接,语词恳切、严肃,不做表面文章。从宏观上看,例如在关于《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中,有关委员的论证尖锐地指出,条例制定目的的实现存在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困难。并发问道:条例所调整的、在推进城市国际化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遇到的问题与障碍是否充分暴露或者显现?主要的瓶颈是什么?有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晰?冲突是否凸显?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有哪些?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或者途径予以解决?既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措施等是否已不适应或者无法解决上述问题?以致需要通过新的立法,凭借法律的强制性,加以规范、引导和处置等等㉛。在对《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中有关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与政府主管部门干预之间关系这一敏感问题的论证里,委员认为,有公权力过度介入经济组织自治之嫌,其所体现的“父爱主义”的立法倾向并不妥当,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删除㉜。从微观上看,报告同时指出有关章节文字和内容过于粗糙等相关问题。在关于《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论证报告中指出,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许可问题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存在着逻辑上不严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与特许经营的机理不符的问题,并展开了详细论证,给出了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意见㉝。
最后,不同意见最终汇总,凝聚最大共识。如上文提到的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所调整内容,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这一问题,不同委员有着不同的思考,而在论证报告中也归纳总结了不同意见,弥合了分歧。报告说明,条例(草案)的立法权限取决于关于街道居民议事工作的定位。如果侧重于将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机制机构化定位,较容易产生立法权限争议;而侧重于将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机制程序化定位,则可以更有效地避免立法权限争议㉞。又如,在上述《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设置合法性的论证中,部分委员认为责任条款设置缺乏上位法依据的问题,在论证报告最后的详细修改意见部分给出修改意见的同时,对反对的意见也进行了回应,体现了对争议问题形成的最终认识:考虑立法的完整性与逻辑性,前面既然规定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使用了“不得”的强制性规定,相应地规定法律责任还是很有必要的㉟。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制度的运作公开程度较高,如专家论证报告等立法过程性信息被较为完整地记录、公布出来,体现了立法机关、专家与普通群众之间的充分互动。
首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各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会在“杭州网”的“专题聚焦”以专题形式呈现,较为完整地汇总了包括论证咨询委员会立法论证报告在内的常委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材料。在常委会会议的专题栏目下,设置了视频直播、会议议程(草案)、会议文件、图片报道、往期会议等子栏目,图文并茂地展示了会议开展的详细情况。例如,杭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内容,较为完整地进行了公开㊱。其中既有本次会议的议程、视频图片,及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决定(草案)》等文件,也链接了杭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第四、第五次会议等。
第二,会议文件板块对专家论证报告内容做完整公开。且举数例:(1)街道是城市的基本单元,街道工作是城市政权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㊲。近年来,杭州市积极探索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专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如实公开了专家的多数及少数意见㊳。(2)会展业作为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平台,已成为提升城市产业竞争力、文化影响力、区域带动力和综合实力的重点领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杭州市的大型会展运作能力显著提升㊴。第十九届亚运会刚刚落下帷幕,有关条例重要意义亦借此呈现。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专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对有关立法内容的上位法依据等事项进行了论证㊵。(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法典等国家法律出台,考虑到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并充分吸收杭州城市大脑等新兴技术、数字化运用的成熟做法和经验,有必要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专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对业主自治与公权力介入等问题进行了讨论㊶。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制度在二十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建制规范和积累经验,渐次形成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结构,即从论证咨询主体上体现专业民主,在论证咨询机制方面体现程序民主,在论证咨询内容方面体现意见民主,在论证咨询载体方面体现公开民主。这一实践结构,也为完善人大立法咨询制度提供线索,例如,如何在信息公开的整全性、检索的便利性,专家论证运行的实效性,参与程序的广泛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新征程上谱写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篇章。
①习:《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来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站,,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在新时代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红旗文稿》2023年第4期。
③参见谈火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人民政协报》2021年9月29日,第8版。
④《法律语言学研究由书屋逐渐走入实践》,来源:,访问日期:2023年10月10日。该委员会于2019年换届组成了第三届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来源:中国人大网,,访问时间:2023年10月10日。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来源:中国人大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10日。
⑥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⑦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47-248页。
⑧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听取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意见》,来源:备审动态微信公众号,,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一次会议》,来源:备审动态微信公众号,,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⑨242628参见路江通:《立法咨询委员会:人大立法咨询制度的重要创新》,《中国人大》2004年第21期。
⑩参见路江通:《立法咨询委员会:人大立法咨询制度的重要创新》,《中国人大》2004年第21期;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立法协商,提高立法质量》,来源:中国人大网,?eqid=d8c0e8b20004242ae54ca,访问日期:2023年10月1日。
⑪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升专家论证功能服务杭州精细立法》,杭州市委立法工作会议发言材料,2018年8月21日。
⑫参见《诺力亚所律师圆满完成〈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立法论证工作》,来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访问日期:2023年9月29日。
⑬参见《诺力亚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来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访问日期:2023年9月29日。
⑭《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的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⑰参见《〈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顺利召开》,来源:杭州市司法局网站,,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⑱参见《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⑲㉑㉓㉕㊶参见《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⑳参见《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来源:杭州人大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㉒参见《〈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㉗㉙㉞㊳参见《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㉚㉟㊵参见《关于〈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㉛参见《关于〈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㉜参见《关于〈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㉝参见《关于〈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㊱杭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次全会,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㊲参见《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的说明》,来源:杭州网,,访问日期:2023年10月9日。
㊴参见《关于〈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的说明》,《浙江人大(公报版)》2017年第4期。
作者简介:张峻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杭州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