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 第十一条:驾驭机动车上路途行进,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查验合格标志、稳妥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进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路途行进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查验合格标志、稳妥标志,或许未随车携带行进证、驾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拘留机动车,告诉当事人供给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许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则予以处分。当事人供给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许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交还机动车。
成心遮挡、污损或许不按规则装置机动车号牌的,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则予以处分。
依据《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九条:机动车驾驭人有下列交通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驭7座以上载客轿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到达百分之百的;
(二)驾驭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轿车、危险物品运送车辆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路途上行进超越规则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驭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许成心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
(七)接连驾驭中型以上载客轿车、危险物品运送车辆超越4小时未泊车歇息或许泊车歇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