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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沈阳公交!再次征求意见!

时间: 2024-12-11 10:47:39 |   作者: 电动前移堆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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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城市公交经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公交行业补贴补偿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沈阳市城市公交经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完善修改后,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反馈。

  1.信函:请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递至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管理处,邮编:110004,并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交经营成本规制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将邮件主题设置为“城市公交经营成本规制意见建议”,务必在邮件内容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经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对于运营企业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偿、补贴。同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印发的《沈阳市快速推进城市公交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将完善补贴补偿机制纳入重点工作任务。

  我市目前主要是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优待人群乘车带来的减收部分进行补贴,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成为影响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的因素,亟需对公交行业补贴补偿政策进行完善。

  (一)《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建议》(辽政发〔2014〕6号)

  (三)《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四)《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

  以《城市公共汽电车公司运营成本测算规范》为指引,充分借鉴国内同类城市先进做法,我市于2022年起草形成《沈阳市城市公交经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结合经济社会形势变化,我局多次对文件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已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沈阳市城市公交经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公交经营成本构成及预算补贴资金核定方法。公交经营成本范围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轮胎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11项内容,财务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等8项费用不得纳入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包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结合核定经营成本、规制收入,从而科学确定财政补贴资金额度。

  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是通过合理界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范围、明确单位成本规制值,科学建立公交运营成本约束标准和指标体系,并与服务质量挂钩,以此测算财政补贴规模的政策,也是目前地方政府对公交事业扶持的通用做法。通过实施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可有效缓解公交企业经营资金压力,将有助于提高公交服务质量与水平,将为构建便利、安全的公交出行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的核定,强化成本监管,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城市公交高质量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函〔2021〕26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服务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明确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支出范围、制定各项运营成本约束标准,公交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服务效率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中心城区内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线路提供公交基本服务的公交企业。成本规制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五)适当性原则。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

  第五条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运营方案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力成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轮胎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第六条 人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和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是指公交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人员工资根据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人数根据人车比和运营车辆数核定,计算方法为:

  驾驶员工资总额=驾驶员人车比标准×运营车辆数(不含预备车辆数)×驾驶员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管理人员人车比标准×运营车辆数(不含预备车辆数)×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其他直接人员工资总额=其他直接人员人车比标准×运营车辆数(不含预备车辆数)×其他直接人员工资标准

  运营车辆数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沈阳市公共交通运营方案》为准。各类人员实际在岗人数未达人车比标准值的,按实际在岗人数计算职工人数,超过上述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算职工人数。公交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在计算工资总额范围内科学核定。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以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科学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规制年度核定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计提比例范围内科学核定。

  第七条 能耗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执行运营方案和政府指令性任务过程中消耗的天然气、电力费等动力支出。

  能耗费根据运营车辆消耗的能源数量及单价进行核定。单位里程能源消耗量在百公里消耗标准范围内科学核定;核定运营总里程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运营方案里程;各类能耗(含充电服务费)采购单价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水平,鼓励和倡导公交企业利用电价波谷时段充电,对电能价格合理予以核定。能耗费计算公式为: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的折旧费科学核定。其中,运营车辆折旧年限为8年。政府投资购置的车辆(或支付购置补贴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第九条 维修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大修过程中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轮胎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轮胎更新和修补费用。

  维修费和轮胎费按照车辆年限及对应年限的维修定额科学予以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维修费和轮胎费上限=不同年限车辆单车维修费定额标准×对应年限车辆数+不同年限轮胎费定额标准×对应年限车辆轮胎数

  第十条 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等经核定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的保险费用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情况而赔偿给损失人员的净支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道路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和自动识别系统等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科学核定。

  第十二条 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运营方案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智能化系统及运营费、IC卡管理费、取暖费、驾驶员工装费、清洁水电费、站路设施费等。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执行运营方案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保安费等。

  第十四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费。

  (一)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五)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和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所属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企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各项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标准参照财政资产预算、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社会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六条 规制收入包括核定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

  其他业务净收益是指依托公交车辆及场站开展的广告、租赁等业务产生的净收益。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核定资金根据核定经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核定资金=(核定经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60%-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城市公交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规范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成本信息。若发现存在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业管理部门将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大型赛事、展会、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市政府下达的临时性保障任务。因执行指令性任务产生的成本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中心城区外行政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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